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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管理

一、民國89年10月4日以前:早期鑑價時期
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前,市場上有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之公司、行號,金融業本身對於放款業務亦設有區域鑑估中心負責不動產抵押品之價值評估,此時期從事該業務人員未經專業考試,且估價技術亦無法令之規範,估價品質有良窳不齊之疑慮。
二、民國89年10月4日以後:實施估價師專法時期
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除了對早期鑑價人員設有退場機制外,亦嚴定不動產估價業務僅得由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者執業。本市於民國91年5月受理首位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申請登記,並陸續於民國92年4月舉辦首次估價師座談會、民國97年8月舉行首次優良估價師選拔及至民國99年4月起開始執行估價師業務檢查,以完備不動產估價師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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