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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制度

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做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之法源依據。該管理條例的最高精神與指導原則就是:「人必歸業,業必歸會」,從事不動產買賣的「人」一定要進入仲介公司或行號;從事不動產買賣的「公司」一定要依法繳納保證金,也一定要加入地方公會。從此合法公司應正派經營,逐步排除 「牽猴仔」打爛帳之輩,尤其是續相關法令及細則等相繼施行, 規範了不動產仲介與代銷業的「成立」、「請照」、「營運」、「營業內容」、「獎懲」,以及「權利與義務」等,使不動產經紀業步上正軌,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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