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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撥用之制度

公地撥用制度
一、早期公地撥用:本市早期辦理公地撥用,先查明需用公地的地段、地號、權屬、面積以及地上物,並函請原管理機關徵詢同意辦理撥用後,繕造撥用計畫書,層報行政院辦理撥用,土地奉准撥用後,由需地機關同時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完成撥用手續。
二、民國56年本市改制後:為加速取得各種公共設施用地,乃將本府各機關所需用地案,全部劃歸地政機關辦理。本局為配合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需用國有或其他縣(市)有土地撥用事宜,於接獲申請撥用公地案件時,應就申請撥用機關所附撥用公地計畫書圖冊等詳為審查,並就擬撥用土地權屬劃分如為國有土地則以府函請國有財產局;如為其他土地則以府函請內政部層轉行政院核定。
三、70年12月14日以後:行政院對於申請核准撥用案件,於70年12月14日以台70內18035號函授權內政部及財政部代辦院稿外,經本局擬具簡化撥用作業建議事項,報請奉行政院核定後俾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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