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土地權利-公地放領制度

土地法並無公地放領相關規定,民國40年訂定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據以執行,此外關於辦理程序,承領農戶繳納地價等事項,並訂定須知、要點、注意事項等補充規定。將出租的公有耕地,除有關水土保持和公營事業機關生產上必需保留者外,都列入放領的範圍。包括水田、旱地和少數漁牧地,其餘農舍基地、水池水道等,在使用上不可分離的土地,也一併附帶放領。
放領對象主要為原公地承租人,其次為其他從事農耕之佃農、雇農、半自耕農等。至.放領地價係按放領土地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2.5倍計算,分10年(20期)平均繳納,不加利息,遇有災歉,得延緩於第20期之後,就緩繳期數依次補繳。放領之公地係先發給承領公有耕地證書,俟地價繳清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換發為土地所有權狀。
點閱數 2795

Copyright ©2017  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