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劃定及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私有土地成果

1.104年7月6日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104年8月10日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第4款: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104年11月2日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礦泉地。

4. 105年5月23日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礦泉地更正部分。

5.第9款「名勝」部分再函請本府各一級機關提供資料,經各單位回復所經管土地均無宜劃入「名勝」者。

6.其餘各款並無增減公告劃定需求。

http://land.gov.taipei/ct.asp?xItem=128312962&CtNode=85353&mp=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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