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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35年土地共有人保持證
    民國35年土地共有人保持證
30 年代

土地共有人保持證

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一筆土地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時,僅核發一張土地所有權狀,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持憑,其餘各共有人發給共有人保持證,作為權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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