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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時期土地徵收制度

土地法時期土地徵收制度
本市於本時期興辦公共設施需用私有土地,其徵購程序於本市改制為一分水嶺,其演變說明如下:
一、民國35年3月至民國56年6月(省轄市時期)
表1 省轄市時期(45至56年)徵收土地總面積統計表
二、民國56年7月1日至民國89年2月2日(直轄市時期)
徵收作業,自用地機關提出用地需求後,包括實地勘查、測量、鑑界、地籍資料之調查、核對、造冊、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調疏導、徵收計畫書之協助研擬、報核及後續之公告、通知、補償費之核算、發放、提存、囑託、異議處理、執行成果之報備等,工作項目極為繁瑣,爰此時期致力於改進徵收作業程序,其較為重要改進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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