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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制度

日據時期代書人制度(1902〜1945)
民國前9年5月9日臺灣總督府府令第37號發布「代書人取締規則」,係臺灣歷史上首次以國家力量將代書業者納入管制,採許可制,由警察機關執行管理。民國12年「司法人代書法」施行於臺灣,自此,代書分為司法代書人與行政代書人,因當時土地登記係由法院管轄,故由司法代書人代理從事不動產登記之申請。民國24、34年「司法人代書」復更名、轉換為「司法書士」、「司法書記」。
土地代書人制度(1945〜1968)
光復後,土地登記業務自法院切割出來,移交地政機關。民國35年4月2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土地代書人規則」,於官方名稱中首將「土地」與「代書」合稱,領得所在地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代書人」牌照者方能執業。民國41年臺灣省政府公布施行「臺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為地政機關管理土地代書之依據,惟57年內政部令廢止土地代書制度,並令臺灣省政府依法廢除上開管理規則,形成社會上以代書為業者不再有任何約束,人人可當代書。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制度(1981〜2002)
民國64年7月24日土地法增訂第37條之1,係自民國57年廢除土地代書制度後,政府重新管理土地代書人之開始,規定以代理土地登記為業者,由中央地政機關制訂管理辦法。民國70年6月22日內政部依土地法授權發布「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以為管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依據。
地政士制度(2002〜)
民國86年內政部考量以土地法第37條之1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來規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位階似嫌不足,故開始研擬專法。專法草擬,首將舊有「土地代書」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定位,嗣因名稱過於冗長,加以考量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性質多與地政業務相關,又其特種考試相當於普考資格,依立法例應以「士」名之,再冠以職業別「地政」,故將名稱修正為「地政士」,復於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會議中將「地政士」修正為「土地登記士」,嗣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之地政士法始正式定名為「地政士」,並自91年4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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