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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年地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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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年重測後地價冊
50 - 60 年代
1.於53年7月第一次全面重新規定地價後,即按行政區之段別編造地價冊,登載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之異動資料。
2.65年後本市陸續辦理土地重測,並以重測後標示編造地價冊。
3.地價冊記載之地價單位於67年5月24日以前為元/坪,以後為元/平方公尺。
2.65年後本市陸續辦理土地重測,並以重測後標示編造地價冊。
3.地價冊記載之地價單位於67年5月24日以前為元/坪,以後為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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