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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地

一、民國93年—97年:試辦階段
內政部自93年起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試辦基準地,以地政機關為主體,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查估基準地地價,本市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及作業手冊規定,針對全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使用分區選定45點基準地進行查估,後因中央認為基準地制度之建立,對國內地價制度及估價人員之估價專業性皆有助益,並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於94年—97年持續試辦,並逐年增加布點。
二、民國98年迄今:正式辦理
98年起內政部將地價基準地納入正式作業,本市持續逐年增加地價基準地布點,並為引進民間專業實務經驗,本市自100年開始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基準地新增點數選定及部分基準地查估,經由工作經驗之交流,對提升地價人員查估技術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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