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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實施耕者有其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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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地主出租之私有土地,由地主依法保留一部分;其餘徵收放領予現耕農民,使其成為自有耕地之自耕農,正式實施耕者有其田,是從42年2月間開始,當年年底即完成了土地征收和放領等工作。
耕地的征收及放領程序至為複雜,包括(一)訓練業務人員、鄉鎮自治人員、租佃委員及村里民代表,(二)實地調查全部私有耕地與現耕農民,(三)查明地主應征收與應保習的耕地,分別編成清冊,(四)查明應承領耕地的農民與其應承領的面積,編成放領清冊,(五)各項清冊公告一個月,供地主農民閱覽,並更正錯誤,(六)政府補償征收地價,領地農民繳付第一期地價谷,(七)政府將土地所有權狀發給領地農民,(八)整理圖冊,辦理各項成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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