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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地主非自耕且超額之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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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地主非自耕且超額之土地清冊
40 年代
政府將地主出租之私有土地,由地主依法保留一部分,其餘徵收放領予現耕農民,42年時政府查明地主應徵收的耕地,編成徵收清冊,以辦理後續放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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