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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予現耕農民承領之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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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予現耕農民承領之土地清冊
40 年代
政府將地主出租之私有土地,由地主依法保留一部分,其餘徵收放領予現耕農民,42年時政府查明應承領耕地的農民與其應承領的面積,編製放領清冊,並辦理各項成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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