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申報情形統計

       本市自民國53年7月10日起就全市土地辦理規定地價,依當時法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民國75年6月修正法令,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申報之規定,未申報地價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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