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38年前耕地租佃制度
台灣38年前原有耕地地租之租率,高達年收穫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具有押租,預租等額外負擔,且租期大部為不定期,租約多係口頭約定,地主可隨時撤佃任意加租,此種租佃制度,不僅陷佃農生活於極度貧困,且阻礙農業生產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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