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7年幸褔台北房地通
32 第 6 故意不在契約上蓋騎縫章、不給影本,或只給部分契約內容, 事後抽換、更改內容,甚至在和房客打官司時,增加契約內 容變造證據: 契約應一式二份,雙方於契約書每 1 頁及接縫處簽名或蓋章,以免 房東隨意抽換、更改內容,若之後有增加或刪除條文,雙方應於修 改處簽章,房東如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可用刑事訴訟解決。 7 簽約時要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親友資料,謊稱作 為緊急聯絡人,等房客簽約不入住,或入住不續租時,要求 房客賠償,若房客拒絕,就恐嚇以刑事控告房客偽造文書、 房客親友共犯詐欺,或向親友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求償: 簽約時應詳細確認契約內容、簽署欄位,連帶保證人應讓本人知悉 並親自簽章,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罪名。 8 房客入住後發現有問題,或簽約後不入住想解約,房東故意 不接電話,或利用各種手段逼走房客,藉此收取高額違約金: 簽約前應確認房東身分,寫明戶籍、通訊住址、 統一編號等,留下有效聯絡方式,並分存契約, 必要時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以免權益受損 9 房客退租時故意不點交,事後誣陷 房客沒還鑰匙或損毀家具,要求高 額賠償金,否則提告侵占毀損: 寄存證信函給房東要求一定期限 催告點交,屆期仍不會同可視為完 成點交,並要求返還押金,隨信詳 列屋況、附屬設備清單或拍照存證 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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