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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37年建物權利憑證(乙)式建物附表
    民國37年建物權利憑證(乙)式建物附表
30 年代

37年乙式建物附表

民國37年起開辦建物登記,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人不屬同一人時,必須同時申請地上權登記,登記完畢後發給建物所有權人乙式建物附表,作為建物權利憑證,黏貼於他項權利證明書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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