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歷年調整表

69及70年僅有全市調幅資料,各行政區調幅資料欠缺;79年以前,依修正前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公告地價即為公告土地現值;80年以後,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分離,始另編報公告地價調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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