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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制度與作業方法沿革

土地複丈法規之制定沿革,始於臺灣省政府民國37年5月12日三七辰文府綜法第45273號省令所發布之「臺灣省土地複丈規則」,規定凡是土地因新張、坍沒、分割、合併界址鑑定及其他經界變更事項,均得依該規定之規定申報複丈,另外依該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本規則之各種書表格式及實施複丈更正地籍圖冊程序另訂之,訂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更正地籍圖冊實施程序」,規定複丈土地之方法及其公差之配賦用平板測量者,應依行政院地政署民國33年訂定發布之「地籍測量規則」第85條至第87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63年6月28日府民地甲字第64611號令訂定「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時,同時廢止了「臺灣省土地複丈規則」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更正地籍圖冊實施程序」,將土地與建物之複丈規則統一定訂於「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中。然而該規則亦於民國71年廢止,同年8月12日發布「土地複丈辦法」,並且後於79年6月27日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時,將「土地複丈辦法」整併納入至該規則第三編土地複丈條文之中,並同時廢止「土地複丈辦法」。
由現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可看出,土地複丈有兩種方式:
1.圖解法複丈
圖解法複丈所使用的儀器為平板儀,其作業方式:
(1)調製土地複丈圖,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9 條及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辦理。若複丈土地跨越二張(含以上)圖幅時,應將施測範圍做跨越圖幅之地籍線接合作業,跨越圖廓土地之地籍線連續且合理;並於土地複丈前,將接合後之土地複丈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9 條之規定,繪製與地籍圖或土地複丈圖同一比例尺之透明膠片圖,經核對無誤後辦理複丈作業。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0 條及第 240 條規定,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時,應先進行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檢測,並測量申請土地之全部經界及毗鄰土地之界址,透過膠片上成果和所調製的複丈圖間平移與旋轉,套合現況與地籍圖。
(3)透過最適當之套合結果,進行土地複丈測量工作,藉由相關規定,一一檢測複丈成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6 規定,採圖解法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市地:4 公分+1 公分√S+0.02 公分 M(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 地籍圖比
例尺之分母)
農地:8 公分+2 公分√S+0.02 公分 M
山地:13 公分+4 公分√S+0.02 公分 M
2.數值法複丈
有關數值法複丈,使用經緯儀施測,其作業流程為:首先需檢測現場圖根點是否正確,若附近無圖根點,則需透過導線測量,取得所需之圖根點;其次,利用協助指界方式計算出每一界址之角度及距離;最後,實地放樣界址,完成數值法複丈。其相關限制如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3 條規定,採數值法者,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
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市地:標準誤差 2 公分,最大誤差 6 公分。
農地:標準誤差 7 公分,最大誤差 20 公分。
山地:標準誤差 15 公分,最大誤差 45 公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4 條規定,採數值法者,界址點間之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市地:2 公分+0.3 公分√S(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農地:4 公分+1 公分√S
山地:8 公分+2 公分√S
由以上規定,可發現數值法比圖解法要求更嚴格,因其所使用之儀器精度更高,測量成果準確性也相對提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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