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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制度:兩價合一&兩價分離

一、民國53年至79年:兩價合一
  自53年開始的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原係每半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1次,57年起改為每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1次,而在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則以公告地價為公告土地現值,故採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兩價合一制,也衍生出兩價相互牽制等問題。
二、民國80年迄今:兩價分離
  為改善兩價相互牽制等問題,自79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將兩價合一制度改為兩價分離,即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分別查估,從此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需再因考量民眾地價稅負擔而受限制。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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