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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司型態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服務制度

政府鑒於不動產交易活動漸趨熱絡,因應社會實際需要,於73年底,除仍有從事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服務之人員,並正式受理以房屋租售為營業內容之公司申辦登記,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服務。
74年業者引進日本房地產仲介制度之理念及模式,因日本稱此種介紹業為「仲介」,「仲介」名詞始為國內採用。民國76年,不動產交易市場熱絡,仲介業大量設立,惟組織型態不一、成員良莠不齊,且欠缺管理規範,以致於常常發生仲介糾紛事件,內政部為加強仲介業之管理與輔導,於77年起研議訂定仲介業管理法規,歷經多次研商,擬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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