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地目等則的由來
  日據時期(1895〜1945)日本政府為了釐清地籍,建立完整的土地資料,藉以增加稅收鞏固財政,促進土地開發之目的,在明治31年公布「臺灣地籍規則」,以銓定地目,將土地之名稱種類分為﹕一、田、畑田、建物敷地、鹽田、鑛泉地、養魚池。二、山林、原野、池沼、牧場。三、祠廟敷地、宗祠敷地、墓地、鐵道用地、公園地、練兵場、射的場、礮臺用地、燈臺用地、用惡水路(即專供灌溉用之給水路及排水路用地)。四、道路、溝渠(即非供灌溉用之排水溝地)。五、河川、堤防。五、雜地等5類,並自明治32年(民國前13年)起實施土地調查。
地目種類
  光復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叁陸午艶民地甲字第150號代電,訂定土地法第2條四地類土地與21種地目之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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