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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37年建物權利憑證(甲)式建物附表
    民國37年建物權利憑證(甲)式建物附表
30 年代

37年甲式建物附表

民國37年起開辦建物登記,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於登記完畢後發給建物所有權人甲式建物附表,作為建物權利憑證,黏貼於土地所有權狀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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