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錄六、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2年6月26日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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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二、不動產買賣標的
本要約書有關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
示、車位標示,均詳如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不得低於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說明書應
記載事項。
三、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
(一)承購總價款及應同時履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