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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約之拘束
(一)本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
買方時,雙方即應負洽商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但
賣方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
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須再經買方承諾並送達賣
方。本要約書須併同其附件送達之。
(二)賣方或其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所提供之不動產
說明書,經買方簽章同意者,為本要約書之一部
分,但本要約書應優先適用。
五、要約撤回權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
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
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
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
末頁所載 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六、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
本要約書依第四點承諾送達他方之日起 日內,買賣雙
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
擔、委託人及買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
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
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七、要約之生效
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壹式肆份,由買賣雙方及 公司
(或商號)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係為買賣雙方要約及承
諾時之憑據,並自簽認日起即生要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