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四、本市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地區範圍
(仍應依最新公告實施都市計畫規定調整及修正)
(一)中山區明水路、敬業二路、堤頂大道及北安路所圍範圍內
商業區及娛樂區,惟娛樂區(供觀光旅館使用)(C2街廓)另
依都市計畫規定得部份作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