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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於接受委託人(賣方)委託後,應製作不動

產說明書,並指派經紀人於該說明書簽章,及由委託人(賣

方)簽章後,經紀人員才可以該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買方)解

說。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時,經紀人應將該說明書交付相

對人(買方),並由相對人(買方)簽章,該說明書視為契約書

之一部分。

  內政部有公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不動產標的、

現況說明外,尚包括重要交易條件及

建物瑕疵等說明,且不得以內容僅供

參考或繳回該說明書為約定事項。其中現

況說明只是不動產說明書之部分內容,消費

者應詳細審閱全部內容,利用政府部門提供

之相關資訊並現場履勘,切實了解擬購買標

的物之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訂要約書或支

付斡旋金(定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我要看有

委託人及經紀人

蓋章的不動產說

明書,不是現況

說明書!

要約書

也有3天的

審閱期喔!

我要帶回去

看清楚,再

來正式簽約

先簽約啦~

簽完再帶回去

慢慢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