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經紀業於接受委託人(賣方)委託後,應製作不動
產說明書,並指派經紀人於該說明書簽章,及由委託人(賣
方)簽章後,經紀人員才可以該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買方)解
說。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時,經紀人應將該說明書交付相
對人(買方),並由相對人(買方)簽章,該說明書視為契約書
之一部分。
內政部有公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不動產標的、
現況說明外,尚包括重要交易條件及
建物瑕疵等說明,且不得以內容僅供
參考或繳回該說明書為約定事項。其中現
況說明只是不動產說明書之部分內容,消費
者應詳細審閱全部內容,利用政府部門提供
之相關資訊並現場履勘,切實了解擬購買標
的物之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訂要約書或支
付斡旋金(定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我要看有
委託人及經紀人
蓋章的不動產說
明書,不是現況
說明書!
要約書
也有3天的
審閱期喔!
我要帶回去
看清楚,再
來正式簽約
先簽約啦~
簽完再帶回去
慢慢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