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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如透過仲介業者成交者,應支付服務

報酬給仲介業者,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

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不動產委託

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委託租賃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

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了解。

  依內政部規定,經紀業之服務報酬,買賣案不得超過該

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通常民間習慣賣方負擔4%、買

方負擔1~2%),租賃案則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之

1.5個月之租金。該服務報酬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固定收

費比率,得經由磋商定之。

  若委託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另收取代辦費,服

務報酬依地政士提供簽約與登記服務的項目不同而異。因公

平交易法第14條有原則上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故除了各縣

市地政士公會依規定報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許可得為聯合

訂定統一標準外,目前並無統一的收費標準,故買賣雙方宜

於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案件前,先了解一般收取的服務報酬

,並多家詢價後再做決定,並於委託時與地政士以書面約定

報酬。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應約定各種稅費由誰負擔,買

賣不動產所應負擔的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公證費、

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水電瓦斯接戶費、產權登記費及

地政士代辦費等,除依法令規定(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土

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外,其餘稅費由誰負擔,應在契約中

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