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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找對人、確認物、詳細事」外,其他應注意事項
如下:
(一)了解屋況
無論屋齡長短,下訂、簽約前一定要先確實了解屋況。
雖然民法有規定出賣人對出賣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但一般
房屋買賣契約僅約定擔保半年,且經要約或斡旋成立之交易
,該契約已屬有效,若反悔不簽約即有違約之可能。故對於
滲漏水、氯離子含量(海砂)、輻射、損鄰狀況及違建情形等
,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與現場情形逐項核對無誤再簽約,
對於已發現之瑕疵或不確定事項,應列為議定價格及由誰修
護之磋商條件,並明訂於契約書內,以明日後責任。
內政部有製作「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附錄三),
提供消費者參考使用,看屋時可逐項查看確認,以免遺漏。
(二)評估支付能力
因房屋貸款成數須由金融機構審查後,才能確定可貸款
金額,如不確定是否能取得足額之貸款額度,應於契約書中
載明可能發生之情形及得解約之條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交屋時之點收
交屋時要注意是否與簽約前屋況相同,若無問題即可點
收,並查閱權利書狀內容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