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
1.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與事實不符。
2.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以文字搭配圖示方式說明
,未敘及驗證數據,或該數據以非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
算標準。
停車位廣告
廣告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為違法。如建商嗣
後實際交付之停車位與廣告相符,亦同。
建造執照
1.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2.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
預售屋廣告
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
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者,得
認其廣告不實。所稱之客觀狀況,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
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其他不實情形
1.廣告對不動產建材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
2.廣告對不動產之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
3.廣告上標示之優惠或貸款額度與事實不符。
4.廣告所標示之成交紀錄與實際不符。
5.廣告所標示之分店數量與實際不符。
6.廣告上使用「買方」或「買方數量」等非法定名詞作為服務數
量之表示或表徵,未於廣告明顯處標示該數量之統計期間及統
計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