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物合法性
(一)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
定,每筆土地均應依其所容許之使用項目進行使用,例如工
業區依規定僅得興建工廠附設之員工宿舍,但部分建商仍以
策略性產業之廠辦或一般事務所等名義申請建照,卻於房屋
推案廣告刊載「住宅」、「住家使用」等訊息,即有誤導消
費者購買工業區房屋卻違規作為住宅使用之虞。
另建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擅自變更共用部分
(如共用廁所封閉或拆除),蓄意誘使住戶違規使用,亦屬同
樣違規使用情形。
而有些商業區(如大彎北段地區)依都市計畫規定,亦不
得為住宅使用,現有部分業者以建築設計手法使消費者誤認
為可當住宅使用,亦屬同樣情形。(本市依都市計畫規定不
得做住宅使用地區之範圍詳如附錄四)。
為防範銷售人員
欺瞞購屋民眾,主管
機關即要求銷售公司
應於接待中心(樣品
屋)設置房屋銷售告示牌,如屬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需
載明「本建案不得變更供作住宅使用」等字樣,並於現場張
貼依法核准之建造執照圖說供購屋民眾參考。
前述違規住宅使用情形,將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之罰鍰,或勒令停止使用、拆除、改建,並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