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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

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

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

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

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

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廣告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事實不符

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相符,而與施工平面圖

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且未於廣告註明差異。

2.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給

付之虞。

廣告圖說

1.廣告圖與說明文字不符。

2.不動產案件無法以明確之圖片表示,而以文字說明或以示意圖

表示者,其文字說明或示意圖與事實不符。

3.廣告照片、圖示內容對不動產法定用途、權利範圍之表示或表

徵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