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
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
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
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
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
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廣告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事實不符
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相符,而與施工平面圖
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且未於廣告註明差異。
2.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給
付之虞。
廣告圖說
1.廣告圖與說明文字不符。
2.不動產案件無法以明確之圖片表示,而以文字說明或以示意圖
表示者,其文字說明或示意圖與事實不符。
3.廣告照片、圖示內容對不動產法定用途、權利範圍之表示或表
徵與事實不符。